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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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80000元,利息39330元,合计419330元,并自2020年10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3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04%计算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质押的湖南省农村商业银行整存整取存单内的本金人民币19000元及利息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590元,减半收取3795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款结算户,帐号:81010321000000181。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裁判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