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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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判决书 (2021)湘0202执75号 申请执行人匡四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匡四清与被执行人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匡四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2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周**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2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柯 审判员尹建刚 审判员易大玄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根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