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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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悦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68040元,滞纳金1054元,合计69094元,以及以2268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悦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元。 三、被告广西南宁聂平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悦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被告广西南宁聂平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桂A×××××的轿车(车辆识别码为LGBH52E06HY269618,发动机号为801835Y)的拍卖、变卖价款在抵押登记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6元,减半收取763元,由被告***、广西南宁聂平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