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瑞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8年9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

三、被告福建瑞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瑞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被告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计4250元,由被告***、***、福建瑞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33元,由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19-07-17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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