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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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南娄底煤焦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安石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 湖南安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安石(集团)六盘水煤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与被告湖南娄底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3010120200001526); 二、由被告湖南娄底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1700000元及暂计算至2021年1月15日的利息222891.12元。本息合计共11922891.1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以本金1170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至全部款项偿还完毕之日止;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有权与被告湖南安石置业有限公司协议,以位于娄底市××街××号设计院院内(吉泰领寓)1栋401室及101、106号门面(房屋权证号:S××1、S××2、S××3号、他项权证号:湘(2020)娄底市不动产证明第0××6号)的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7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湖南娄底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清偿; 四、被告湖南安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中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余额33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对本判决第二项中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余额33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湖南安石(集团)六盘水煤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中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余额26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6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湖南娄底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安石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安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安石(集团)六盘水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02 |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