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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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顺意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柳州巨菱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州巨菱商贸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关系。 二、被告柳州巨菱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10670000元,并向原告利支付息231041.07元、复利1875.18元(利息从2019年1月29日计至2019年5月20日,复利从2019年2月21日计至2019年5月20日,之后的利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三、如被告柳州巨菱商贸有限公司届时不能履行上述第二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原告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柳州顺意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用于抵押位于[不动产权证号:桂(2017)柳州不动产权第0081413号、第0081418号、第0081422号、第0081427号、第0081428号、第0081429号]的六项不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柳州顺意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柳州巨菱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7217元,由被告柳州巨菱商贸有限公司、柳州顺意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8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