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31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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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兴仁县国保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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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兴仁县国保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款128670574.05元及前述款项的资金占用损失(128670574.05元为基数,自二〇二〇年一月一日起至回购款128670574.05元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

二、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兴仁县国保煤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兴仁县国保煤矿追偿;

三、***在704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兴仁县国保煤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兴仁县国保煤矿追偿;

四、驳回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700元,由兴仁县国保煤矿、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2-24
发布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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