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图们旺达食品有限公司 延边巨阳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图们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延边巨阳工贸有限公司返还2011年7月7日至2017年10月止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材料); 二、驳回原告延边巨阳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0 |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