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图们旺达食品有限公司
延边巨阳工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延边巨阳工贸有限公司返还2011年7月7日至2017年10月止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材料);

二、驳回原告延边巨阳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10
发布日期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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