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张家界中腾商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0)湘0802民初23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上诉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诉人***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323769元;

二、撤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0)湘0802民初235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被上诉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诉人***支付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及滞纳金305265.92元;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016元,减半收取计5508元,由上诉人***负担1652元,被上诉人***负担385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772.54元,由上诉人***负担2331.76元,被上诉人***负担5440.7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3-22
发布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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