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张家界中腾商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0)湘0802民初23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上诉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诉人***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323769元; 二、撤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0)湘0802民初235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被上诉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诉人***支付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及滞纳金305265.92元;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016元,减半收取计5508元,由上诉人***负担1652元,被上诉人***负担385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772.54元,由上诉人***负担2331.76元,被上诉人***负担5440.7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