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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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2018)桂0512民初1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2018)桂0512民初15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2018)桂0512民初15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梁中杰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533268元;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296元,由上诉人***、梁中杰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592元,由上诉人***、梁中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