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许昌腾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银兴预应力线材有限公司
漯河市博大广告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许昌腾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威海银兴预应力线材有限公司货款199333.41元;

二、许昌腾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威海银兴预应力线材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99333.41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

三、许昌腾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威海银兴预应力线材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2120元;

四、驳回威海银兴预应力线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7元,威海银兴预应力线材有限公司负担3元,许昌腾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28
发布日期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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