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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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金35032.75元;

二、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金35032.7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79元由原告承担30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承担38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承担3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25
发布日期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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