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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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2020)冀0635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6,506.56元”及“驳回原告***超出上述数额的诉讼请求”; 二、变更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2020)冀0635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冀F×××××小型普通客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项下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591.54元,共计37591.54元”为限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冀F×××××小型普通客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项下赔偿上诉人***医疗费10000元,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4452.6元,共计4445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94.6元,减半收取计947.3元,诉前财产保全费320元,共计1,267.3元,由上诉人***负担146.6元,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负担568.6元,被上诉人***负担552.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