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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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菏泽超峰海螺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675071元; 二、被告***、***对被告菏泽超峰海螺建材有限公司上述所承担的赔偿义务675071元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已经缴纳案件受理费14836元,应收10551元,退还原告428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三被告负担(原告已经垫付,待履行上述判决时,由被告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