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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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信用卡(卡号:625××××××××××701)透支本金30410.5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信用卡(卡号:625××××××××××701)违约金3824.15元、年费601元、分期手续费253.21元、利息(计至2020年12月4日的利息13129.11元及自2020年12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欠付本金30410.5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上述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及利息总计金额超过以被告***实际欠付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的,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