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驰合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州市铜山区伊庄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驰合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61439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78614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7日计算至2016年9月1日;以468614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日计算至2016年9月7日;以3488951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8日计算至2016年11月13日;以2388951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4日计算至2017年1月16日;以2008951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7日计算至2018年2月12日;以1968951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3日计算至2018年8月9日;以261439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0日计算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如截至2019年5月18日的利息高于原告主张的利息416282.22元,以原告主张的416282.22元为准。) 二、驳回原告江苏驰合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68元,由原告江苏驰合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768元,由被告徐州市铜山区伊庄镇人民政府负担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