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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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卫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 河南万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新乡市上宅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20)豫0711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20)豫0711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新乡市上宅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河南卫华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00709元及利息(以300709元为基数,支付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之间的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以80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6月1日之间的利息,按一分五的月利率标准计付;支付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之间的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三、河南万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新乡市上宅置业有限公司之给付义务中的800000元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河南卫华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606元,由河南卫华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新乡市上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30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河南卫华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0元,新乡市上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00元,河南万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2-18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