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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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1,562.58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9月10日的期内利息8,091.08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91,562.58元为基数,按2020年10月26日对应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标准计算);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元; 五、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担保费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3.07元,减半收取计1,196.54元,保全费1,061.80元,合计2,258.3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