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邢台佳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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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焦作市解放区解放路老街坊果蔬便利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第G1022223号以及第360736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焦作市解放区解放路老街坊果蔬便利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包含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00元;

三、驳回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焦作市解放区解放路老街坊果蔬便利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25
发布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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