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海牛中央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青岛海牛中央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6日起按照6%年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4958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5648元,由被告青岛海牛中央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上述款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19-04-29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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