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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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日照市岚山通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98541.29元及利息(利息以1698541.29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8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中石油昆仑(日照)天然气输配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内容在未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义务; 三、驳回原告日照市岚山通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按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数额收取20100元,鉴定费63000元,由被告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