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葛洲坝赛诺(日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成达玻璃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葛洲坝赛诺(日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成达玻璃钢有限公司货款42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4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2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2 |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