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合计147049.2元,核减已支付的10000元,尚需支付137049.2元。

二、原告***返还被告***垫付医疗费25524.46元及部分护理费3910元,即共计返还27534.46元。

上述第一至三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6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务人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裁判日期 2021-02-01
发布日期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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