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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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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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2020)冀0502民初2189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24479.20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30599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负担563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704元,由***负担103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3-16
发布日期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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