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 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武穴宏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武穴宏森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赔款30598.39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武穴宏森有限公司支付赔款690元。 三、驳回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武穴宏森有限公司对***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武穴宏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211元,减半收取为606.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03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