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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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公司 武穴市天枢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武穴市天枢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200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其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4042元; 三、被告***、武穴市国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负担28元,被告武穴市天枢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