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马鞍山四季青服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新都建设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安徽新都建设管理发展有限公司、马鞍山四季青服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返还购房款59874.45元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1132.1元(计算至2017年8月18日止),并以余欠购房款59874.45元为基数按每日2‰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8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8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安徽新都建设管理发展有限公司、马鞍山四季青服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1-14 |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