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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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潜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房屋等损失32549元。 赔偿款汇款地址(汇款时注明案号): 户名:潜山县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潜山县开发区支行。 账号:93×××8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307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330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13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