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号房屋恢复原状,并返还给原告(反诉被告)***;

二、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供暖费10293.66元、停暖费1626.40元、水费2765.04元、垃圾处理费858.36元、物业费2415.98元,并分别按照每天343.41元、7.80元、20.59元、10.60元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1月20日至案涉房屋实际返还之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用、垃圾处理费、停暖费、物业费;

三、原告(反诉被告)***于上述房屋返还后五日内退还被告(反诉原告)押金200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334元,减半收取计66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337元,被告(反诉原告)***负担33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268元,减半收取计163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1414元,原告(反诉被告)负担2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28
发布日期 2021-03-3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