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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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郴州中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9)湘1023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 二、限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郴州中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租金54,916元;并支付以此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9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期间,按照年利率6%计的资金占用利息。 三、驳回郴州中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85元,保全费1279元,共计2364元,由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19元,郴州中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45元,鉴定费4800元由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98元,由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420元,郴州中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7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2-12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