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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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行贷款本金13941.53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10月27日为12865.74元,以后按年利率10.07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微信扫码缴纳或直接缴纳至本案诉讼费账户(微信二维码、银行账号间诉讼费催缴通知书)。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