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省邵武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锦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设工程物探试验检测中心 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福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邵武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省邵武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福州分公司工程款834732.83元,并支付从2011年3月15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福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福建省邵武三建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847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福州分公司负担受理费56331元,由被告福建省邵武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1214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14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0208元,由反诉原告福建省邵武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1-18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