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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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 法院 | 邵武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被告黄某、***、***对邵武市前洋路(猫头山)房屋[原土地权证号:邵国用(1999)字第1××1号]的拆迁安置房屋及补偿款达成的分配合意; 二、第三人邵武市城南大道开发项目经理部与被告***、***、黄某于2018年7月31日签订的《鲤鱼山及三里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中约定的拆迁安置房屋即邵武市元宝路9号5#楼3号店面、XXX室房屋、4幢1701号房屋,被告黄某对上述房产均享有一百三十五分之十四份额; 三、第三人邵武市城南大道开发项目经理部与被告***、***、黄某于2018年7月31日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1279926元中的一百三十五分之十四份额即132733.07元属被告黄某所有; 四、被告黄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8000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72元,由原告***、***共同负担15526元,被告黄某负担19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