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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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拍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政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省南平市公路局政和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给福建省格绿木业有限公司8925.75元及利息(利息以8925.75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1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福建省格绿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福建省南平市公路局政和分局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438元,由福建省格绿木业有限公司负担1242元,由福建省南平市公路局政和分局负担196元;反诉案件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福建省南平市公路局政和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