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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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阜阳市颍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 浙江东管管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计人民币239135.18元,扣除此前已赔付的人民币10000元,尚应赔付229135.18元(其中支付给原告***219135.18元,支付给被告***1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部分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