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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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平县源泉模板网厂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平县三丰刀片刺网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借款本金1097988.46元及截至2021年1月6日的利息22656.24元、罚息314780.36元(罚息已计算至2021年1月6日,自2021年1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与被告***、安平县三丰刀片刺网厂签订的编号948042016000627X1的《综合授信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 二、被告***、***、安平县源泉模板网厂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平县三丰刀片刺网厂追偿。 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范围内被告***名下的位于衡水市安平县(房产证号:安房权证安平县字第××号)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59元,由被告***、安平县三丰刀片刺网厂、***、***、安平县源泉模板网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