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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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阳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城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07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74元,减半收取540.37元,原告***负担323.3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城支公司负担218元。鉴定费4000元,原告***负担216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临城支公司负担1831元。保全费320元,原告***负担160元,被告***负担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 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4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