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须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70547.95元、其他费用648.51元,并支付利息、复利、违约金[截止2020年6月24日,被告积欠利息及复利29330.63元、违约金9099.45元。自2020年6月25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违约金(不超过透支本金);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6.27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6
发布日期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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