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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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县支行 运城市吉运物流有限公司 滨州正信鉴定评估认证有限公司 临邑明信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0781元; 二、被告运城市吉运物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698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122元,被告物流公司负担70元,被告保险公司负担208元。 (被告将赔偿款及诉讼费汇入原告***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庆云县支行账户6228××××0915)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