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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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宣城市市政园林公用建设管理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原告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工期延期造成的停工损失3453000元; 二、被告宣城市市政园林公用建设管理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原告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工期延误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3279383元; 三、驳回原告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510元(原一审已预收),由原告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60410元,被告宣城市市政园林公用建设管理处负担65100元;鉴定费370000元,由原告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20000元,被告宣城市市政园林公用建设管理处负担5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