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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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盖州市金都大酒店                 辽宁丰华友联商贸有限公司 盖州市丰华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8)辽0882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第三人盖州市丰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辽宁丰华友联商贸有限公司货款801,944.39元;并以206,235.12元为本金,从2011年11月7日起到付清之日止按月利息二分支付被上诉人辽宁丰华友联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以571,494.37元为本金,从2011年11月11日起到付清之日止按月利息二分支付被上诉人辽宁丰华友联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以24,214.90元为本金,从2011年11月16日起到付清之日止按月利息二分支付被上诉人辽宁丰华友联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819.00元(缓交),由原审第三人盖州市丰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819.00元,由原审第三人盖州市丰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