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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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漯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费2000元。 二、被告***、被告漯河城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财产损失费1581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129元,由被告***、被告漯河城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