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浩特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91民初213号 原告:山东浩特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广,经理。 被告: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常善,董事长。 原告山东浩特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浩特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山东浩特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卉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崔来运 |
| 裁判日期 | 2020-0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