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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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在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3,750.00元,住***。 二、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在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剩余医疗费45,322.45元,伤残赔偿金108,783.50元,总计154,105.95元; 上述两项中的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4.00元,减半收取为2,852.00元,***负担197.00元,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和***负担2,65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