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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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昆山市华新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震川支行 圣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昆山市华新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震川支行借款本金19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和复利,截至2018年4月20日,共计15301.38元,2018年4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本金之日止); 二、如被告昆山市华新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震川支行有权以被告圣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质押的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66万股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圣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昆山市华新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昆山市华新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1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01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8-11-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