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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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重汽集团南充海乐机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山东天一建设有限公司工程价款1526423元及其相应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计算如下:以1526423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19年1月4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共计33814.00元,由原告山东天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1158.00元;由被告中国重汽集团南充海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2656.00元。鉴定费75000元,由原告山东天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1250.00元,由被告中国重汽集团南充海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637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