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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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贵池支行 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贵池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74071.04元及利息与违约金(截至2020年8月31日利息为7712.13元、违约金为2613.46元;从2020年9月1日起利息以本金74071.04元为基数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违约金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日止);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贵池支行为实现案涉债权律师代理费用5800元; 三、如***、***未履行上述一、二项给付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贵池支行有权对***抵押的案涉车辆(车辆牌照号为贵F×××××,车架号为LSGGF53FXFH189281)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对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5元,减半收取1027.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2055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12×××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