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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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济源市五虎建筑设备租赁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济源市五虎建筑设备租赁站2700.5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济源市五虎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4元,被告***负担21元。 本判决为生效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