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行政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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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省阳信超前牧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准予强制执行阳信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阳环罚字[2018]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山东省阳信超前牧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内,通过本院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马金海 审 判 员 高 军 人民陪审员 郭荣华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毕俊华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