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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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博域通客运有限公司 江西一铁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江西一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博域通客运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垫付的医疗费121244.44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支付原告北京博域通客运有限公司为被告***本人垫付的医疗费609.48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江西一铁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博域通客运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3950元。 案件受理费1408元,由被告江西一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43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负担65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